(四)完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与当地居民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并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节育手术费用,保障农民工孕产期保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餐食、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免费救治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居住3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要达到90%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廉租房建设规划。招收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必须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机构。市和各区、县(市)政府都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国家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把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和各区、县(市)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工资清欠、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预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经常财政预算,并实行市和区、县(市)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落实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营造共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意识。用人单位要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活动场所与综合服务。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关心、支持、关爱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强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