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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四)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工会要依法组织农民工参加,确保农民工知情权和发言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2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本人申请,经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参加本社区换届选举。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水平。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探索新的农民工维权机制。
  五、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化服务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居住、就业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城市和用人单位的公共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场所,要向农民工开放,实现公共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区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和生活、就业、就学平台。
  (二)启动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积极探索、稳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实行《居住证》登记制度,作为暂住人口在本市实际居住的证明。对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证书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优先准予落户。
  (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一视同仁”的原则,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辖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就读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城市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局部地区学位紧缺问题。继续扩大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规模。鼓励、支持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建立按实际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人数的补贴制度,按小学80元/生·学年、初中120元/生·学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继续加大义务教育免费力度,逐步扩大农民工子女享受“一费制”全免入学的范围,并对在指定接收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加快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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