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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三)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及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积极培育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社区服务业,主动承接、吸引发达地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转移,有效促进农民就地转移就业。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小城镇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吸引农民工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全市重点培育20个左右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撑的中心镇。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依法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利益。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必须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暂停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自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城镇农民工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农民工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权责明确的劳动合同。严禁任何单位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科学制定工资指导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稳定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不断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保障金制度,完善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力度及专户监控管理。严格督促用人单位推行工资按月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工伤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从业者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切实维护农民工正当健康权益,加强对从事职业病多发行业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行业的职业健康检查。保护女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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