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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标准以现行控规指标及规划统计分析、案例分析为基础,提出了一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低限和高限、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高限,与规划管理相衔接,为居住用地综合容积率指标。对面积较小或形状、位置特殊的用地,可具体研究,确定其规划指标。
  考虑到北京市的资源条件和人口压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现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及相关法规确定的绿地率、建筑间距、日照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是宜居城市的基本标准,不宜降低。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其使用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对绿地、间距、日照等与中高收入群体也有同样要求。
  考虑到降低套型标准后住宅用地人口净密度增长幅度较大,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应加强用地的综合利用和空间立体开发,通过合理布局、优化建筑设计等措施达到节地效果。
  2.2 工业用地
  本标准主要提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等4项主要指标。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划为工业用地的电厂和煤气厂,在北京的城市规划中一般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纳入本标准的工业用地范围。
  本标准以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中心城和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作为城市规划的一般要求,具体项目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同时,为了与北京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用地分类相衔接,本标准还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在计算工业用地容积率时,若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本标准还提出了工业用地建筑密度的一般要求,并根据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四部门《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的意见》(京工促发[2005]22号)提出市级开发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建筑密度低限。
  为了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率,同时更好地发挥绿地的效用,本标准提出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由于工业用地涉及行业较多,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工艺流程及设备等条件相差较大,因此,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具体研究,确定其规划指标。
  2.3 行政办公用地
  本标准的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不包括经营性办公用地。
  为了集约使用土地,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不宜建设低层行政办公建筑。相关规范并未明确“低层公建”的概念,本标准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低层住宅”的定义,将一层至三层的行政办公建筑按低层考虑。根据原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按“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计算,低层行政办公建筑的建筑高度处于北京市控规的12m高度分区,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办公建筑高度不宜低于12m。
  本标准以现行规划的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了多层、高层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考虑到城市中某些地区的特殊性,对城市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特殊用地等,可通过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具体研究其规划指标。
  为便于规划选址和土地供应,本标准提出“单位建筑面积用地指标”,该指标指建设1万㎡建筑面积(地上)需要的建设用地规模。
  为了减少新征(占)用地,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 基础教育
  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本标准是在建设用地紧张地区,用于指导个体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指标,通过提高容积率,满足学校建筑规模和教学要求,一般不作为广泛区域内教育配套设施用地的核算指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采用《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作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最低要求,而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及其细则作为用地高限指标。
  在中心城地区,本标准的容积率高限比现行标准提高0.1~0.2;在中心城外地区,本标准的容积率高限比现行标准提高0.1或持平。
  另外,为保证现有学校良好的教学条件,应合理控制各类学校的学生规模,避免在不具备用地条件的学校增加学生数量。
  3.2 高等教育
  从广义上说,高等教育是指一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包括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等。由于普通高校数量多,占地大,因此本标准提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的节地标准。
  1992年,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简称《高校92标准》),分别针对1000生~5000生的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工业、农业等大学和专门学院、各类高等专科学校规定了用地和建筑指标,其中还含有少量的教工住宅。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教工住宅不应再在学校用地内安排。从北京目前的情况看,5000生以上的高校也很多,因此本标准对普通高校的用地指标在《高校92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的教工住宅建筑面积转为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并根据近几年规划审批的经验,提出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建筑规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中心城地区校园面积在100h㎡以上的,容积率0.8~0.9;校园面积在50~100 h㎡的,容积率0.8~1.2;校园面积在50 h㎡以下的,容积率1.2~1.6。为了鼓励高等院校向新城地区转移,同时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心城外普通高等学校采用较高用地标准,建设强度稍低,容积率一般为0.6~0.8。
  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本着节地的原则,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3.3 医疗卫生
  本标准主要提出综合医院的节地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1996年,由卫生部负责编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签署、发布实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简称《医院96标准》),该标准为目前全国统一标准。
  根据《医院96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800床7种,床均用地指标为109~117㎡/床,床均建筑指标为60~64㎡/床(详见下表)。
  《医院96标准》        单位:㎡/床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设用地指标

117

115

103

111

109

建筑面积指标

64

63

62

61

60


  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北京市的特点,将床均建筑指标调整为80~120m2/床。
  为了保证医院的功能和综合环境质量,一般情况下,中心城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为1.2~1.8,新建医院为1.0~1.2;中心城外医院的容积率为0.9~1.1。因环境所限不具备扩大用地条件的医院,可通过提高容积率,在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满足建筑规模要求。
  3.4 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主要包括邮件处理场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到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物流中心、邮件转运站统称为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和邮政所3类。
  邮件处理场地的布局不宜过于分散、用地面积不宜过小。过于分散易造成用于各场地间邮件盘驳运输车次增加,带来邮件传输时限延长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用地面积过小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本标准提出邮件处理场地的最小用地面积为4000 m2,容积率为0.8~1.2。
  中心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均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考虑到邮政业务的特点,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与建筑指标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的要求,容积率为1.0。
  此外,可以通过生产空间的合理布局等措施,节约建设用地。邮件处理场地和邮政局都有分捡、处理的功能,都需要生产场地,将邮件处理场地和邮政局合建,充分发挥生产处理场地的作用,可节省用地。如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个近郊区新增5处邮件处理场地,每处场地所需面积为4000~4500m2,在规划选址中将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建后的面积为4500~5000m2,每处占地面积平均减少700m2左右。在空间布局上,可对邮政局(所)进行合理配置,将邮政局尽量安排在靠近居住区的公建区内,兼顾公建区和居住区的用邮,公建区可以不另行配置邮政设施。
  3.5 消防设施
  本标准的消防设施主要指消防队站,分为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3类。
  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为0.8~1.5。
  由于中心城地区用地紧张,因此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调整为2500~3500m2/处,旧城外为3000~4000m2/处,容积率适当提高至0.9~1.7和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
  3.6 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指标采用《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原则及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本标准通过对现状应急避难场所的研究,强调了应避免将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建筑倒塌范围内,以确保安全。同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公园、绿地等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有效绿地面积达到60%~70%。

4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 给水设施
  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在综合了现状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水厂及给水泵站的基本用地情况后,与相应规范、用地指标进行对比,确定水厂和泵站采用用地指标相对较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5年)进行控制。同时,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4.2 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在综合了现状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排水设施的基本用地情况后,与相应规范、用地指标进行对比,确定中心城以外地区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控制;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污水泵站的用地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用地指标进行控制。
  中心城以外地区雨水泵站的用地按《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中的用地指标进行控制;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4.3 供电设施
  目前北京市建设需求较大的供电设施主要是220KV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
  本标准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结合工程设计标准,确定了各类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变电站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4.4 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等,目前尚没有相关用地标准。在结合工程实例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作为屏障,以达到减少安全防护用地的目的。对于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建议选用调压箱或橇装设备,可以大幅度地节约土地。
  调压站计算参数及面积详见下表。

  调压站计算参数及面积汇总表

项 目

类 型

布置条件

调压间长×宽(m)

站区

长×宽

(m)

占地

面积

(m2

建筑

面积

(m2

高压A

调压站

 

一级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18×18

64×54

3456

324

 

一侧无建筑

54×54

2916

两侧无建筑

54×44

2376

四侧无建筑

44×34

1496

二级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27×18

66×63

4158

486

 

一侧无建筑

56×63

3528

两侧无建筑

56×53

2968

四侧无建筑

46×43

1978

三级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30×18

66×66

4356

540

 

一侧无建筑

56×66

3696

两侧无建筑

56×56

3136

四侧无建筑

46×46

2116

高压B

调压站

一级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18×18

54×44

2376

324

 

一侧无建筑

48×44

2112

两侧无建筑

48×38

1824

四侧无建筑

42×32

1344

二级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27×18

56×53

2968

486

 

一侧无建筑

50×53

2650

两侧无建筑

50×47

2350

四侧无建筑

44×41

1804

次高压A调压站(柜)

一级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18×12

30×36

1080

216

过滤

器设

在室

一侧无建筑

27×36

972

两侧无建筑

27×33

891

四侧无建筑

24×30

720

调压柜

周围为一般建筑

7×3

21×17

357

21

 

一侧无建筑

21×12

252

两侧无建筑

16×12

192

四侧无建筑

11×7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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