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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附表2-3

医疗卫生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床)

建筑指标(m2/床)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综合医院

改建

新建

89~109

80~120

改建:1.2~1.8

0.9~1.1

原用地面积

80~100

新建:1.0~1.2

 

 

 

附表2-4

邮政设施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处)

建筑指标(m2/处)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

城外

邮件处理场地

≥4000

 

0.8~1.2

邮政局

不单独占地

1200

1200

-

1.0

邮政所

不单独占地

不单独占地

200

-

-

 

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附表2-5

消防设施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处)

建筑指标(m2/处)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旧城内

旧城外

旧城内

旧城外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4900~6300

3500~4900

0.8~1.5

0.8~1.5

一级普通消防站

2500~3500

3000~4000

3300~4800

2300~3400

0.9~

1.7

0.8~

1.8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2000~3200

1600~2300

0.8~1.5

 

(1)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消防支队与消防站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

(2)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



附表2-6

应急

避难场所

 

节地标准

 

紧急(临时)

避难场所

长期(固定)

避难场所

备注

用地指标

(m2/处)

≥2000

≥4000

 

有效避难用地比例

60%~70%

 

人均综合面积

(m2/人)

1~1.5

2.0(≥1.0)

城区1.0

服务半径(m)

500

500~4000

 

疏散道路

2条以上

4条以上

不同方向

 

(1)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2)建筑物倒塌范围测算方法:砖石混合结构,预制楼板房屋为1/2H~1H;砖石混合结构,现浇板房屋为1/2H;砖承重墙体房屋为1/3H~1/2H(H为建筑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附表3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市政设施用地)

 

 

附表3-1

水厂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2/(m3.d)]

类型

建设规模

30~50万m3/d

建设规模

10~30万m3/d

建设规模

5~10万m3/d

常规处理水厂

0.28~0.22

0.35~0.28

0.41~0.35

配水厂

0.15~0.10

0.20~0.15

0.30~0.20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0.31~0.25

0.39~0.31

0.46~0.39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0.33~0.26

0.42~0.33

0.50~0.42

预处理+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

0.36~0.29

0.45~0.36

0.54~0.45

(1)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不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2)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预处理采用生物预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4)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5)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6)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附表3-2

给水

泵站

 

节地标准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m2/(m3.d)]

30~50万m3/d

0.0183~0.016

10~30万m3/d

0.035~0.0183

5~10万m3/d

0.050~0.035

(1) 表中用地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

(2)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小于5万m3/d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3/d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

(4)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附表3-3

 

污水

处理厂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2/(m3.d)]

建设规模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

I类

50~100万m3/d

0.50~0.45

II类

20~50万m3/d

0.30~0.20

0.60~0.50

0.20~0.15

III类

10~20万m3/d

0.40~0.30

0.70~0.60

0.25~0.20

IV类

5~10万m3/d

0.45~0.40

0.85~0.70

0.35~0.25

V类

1~5万m3/d

0.55~0.45

1.20~0.85

0.55~0.35

(1)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3) 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4) 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

 

附表3-4

污水

泵站

 

节地标准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m2/(m3.d)]

I类

50~100万m3/d

0.0054~0.0047

II类

20~50万m3/d

0.010~0.0054

III类

10~20万m3/d

0.015~0.010

IV类

5~10万m3/d

0.020~0.015

V类

1~5万m3/d

0.055~0.020

(1)表中用地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

(2)建设规模小于 V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控制。 

(3)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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