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6 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公路公安检查站。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用地面积1.5h㎡,建筑面积4000㎡(目前北京市已规划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一处,位于靠近六环的昌平管理所)。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用地面积一般为0.5~0.8h㎡,建筑面积1600~2500㎡。
公路公安检查站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建筑面积100~200㎡。
4.11 轨道交通设施
4.11.1 轨道交通设施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
4.11.2 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可用单车用地面积和运营公里用地两种指标确定。按单车用地面积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700~900㎡/辆;按运营公里用地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0.7~0.9h㎡/双线运营公里。
4.12 加油站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依据加油站的规模大小而不同。Ⅰ级加油站一般用地3000㎡左右(中心城可降为2500㎡左右);Ⅱ级加油站一般用地2000㎡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500㎡左右);Ⅲ级加油站一般用地1500㎡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200㎡左右);Ⅳ级加油站一般用地800㎡左右,除中心城特殊情况以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
综合服务型加油站的用地应在以上基础上增加服务区面积。
附表1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居住工作用地)
附表1-1
|
居住用地
|
| 节地标准
|
建筑高度
(m)
| 用地指标(m2/人)
| 套型标准
(m2/套)
| 容积率
| 套密度
(套/hm2)
| 居住人口毛密度
(人/hm2)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一类居住
| 9(12)
| 25~47
| 平均200
| 0.6≤r<1.0
| 30~45
| -
|
二类居住
| 18
| 23
| 25
| 平均100
| 1.7
| 1.6
| 140
| 400
|
30(24、36)
| 18
| 19
| 2.2
| 2.1
| 190
| 500
|
45(50)
| 16
| 18
| 2.5
| 2.2
| 220
| 600
|
60
| 14
| 16
| 2.8
| 2.5
| 250
| 700
|
80
| 14
| -
| 2.8
| -
| 250
| 700
|
经济适用
住房
| 18
| 14
| 15
| 60左右
| 1.7
| 1.6
| 220
| 650
|
30(24、36)
| 11
| 12
| 2.2
| 2.1
| 300
| 850
|
45(50)
| 10
| 11
| 2.5
| 2.2
| 350
| 900
|
60
| 9
| 10
| 2.8
| 2.5
| 400
| 1000
|
80
| 9
| -
| 2.8
| -
| 400
| 1000
|
| (1)套密度是按住宅占总建筑规模的90%,套型面积分别为200m2、100m2、60m2/户计算;套密度为低限指标。
(2)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
(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6)保障性住房停车泊位指标建议(其中居民停车场库在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范围内取下限值):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
|
附表1-2
|
工业用地
| 节地标准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1.0~2.5
| 0.8~2.0
| 一般地区:
多层厂房≥40%;
单层厂房≥50%。
市级开发区: ≥50%;
国家级开发区:≥55%
| ≤15%
| ≤5%
| ≤10%
|
(1)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
(2)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的总体绿地率不应低于30%(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
(4)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
|
附表1-3
|
行政办公
用地
|
| 节地标准
|
建筑高度
(m)
| 容积率
| 单位建筑面积用地指标
(hm2/万m2建筑面积)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12~24
| 1.0~2.0
| 1.0~1.8
| 0.50~1.00
| 0.56~1.00
|
24~60
| 2.0~3.0
| 1.8~2.5
| 0.33~0.50
| 0.40~0.56
|
>60
| 3.0~3.5
| 2.5~3.0
| 0.29~0.33
| 0.33~0.40
|
| (1)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不宜低于12m。
(2)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其用地指标。
(3)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
| | | | | | | | |
附表2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2-1
|
基础教育
|
| 节地标准
|
类型
| 用地指标(m2/生)
| 容积率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改建
| 新建
|
|
|
|
托幼
| 原用地面积
| 11.5~11.7
| 11.7~12.9
| 0.8~0.9
| 0.8
|
小学
| 12.3~12.6
| 12.6~13.8
|
初中
| 15.4~15.9
| 15.9~17.3
|
高中
| 13.6~14.3
| 14.3~15.4
|
九年一贯制
| 13.6~14.1
| 13.6~15.8
|
| 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
附表2-2
|
高等教育
|
| 节地标准
|
类型
| 用地指标(m2/生)
| 容积率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用地面积
(hm2)
| 中心城
| 中心城外
|
普通高等学校
| 35
| 47
| >100
| 0.8~0.9
| 0.6~0.8
|
50~100
| 0.8~1.2
|
<50
| 1.2~1.6
|
| (1)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
(2)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