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报社 、电台、电视台)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相关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六、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四个关口。
2、发展改革、经委、工商、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防止违规车辆流入社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发展改革、经委和质监部门。
4、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5、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并实行黑名单制。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对车辆所属单位也一并列入黑名单曝光。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厂矿企业及货物运输装卸场站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对货物集散地实行全程监管,对违规装载、配载行为要严管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