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安排专人参与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点的治超工作,(每班不少于2名公安交警,其中至少1名正式干警),负责指挥引导超限车辆至检查点,并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4、按照《宣城市公安局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治超过程中发生的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5、依法查处阻碍交通、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经委、物价部门
1、经委加强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管理,监督、检查是否生产、销售违规车辆。
2、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核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七)财政部门
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及时拨付治超专项经费,并检查治超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做好治超办公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