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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分和配置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一、个人帐户的配置。
  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含45岁)按上年度个人平均工资的1.1%计入,45岁以上按上年度个人年平均工资的1.4%计入个人帐户。
  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养老金的3.6%计入个人帐户。
  3.职工实际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于年初一次核定,当年内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予变动。
  4.当年内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凭证,按参保单位缴费时间及时计入。
  6.职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7.个人帐户的管理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也可通过银行储蓄管理。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历年结存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定点药店购药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统筹基金支付时须个人自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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