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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完善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本市境内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将视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自求平衡。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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