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持续稳定的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任务艰巨。为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在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基础上,2008年全市要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道路交通、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易受暴风、暴雨、暴雪、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