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8〕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gdemo.gov.cn/)、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