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创建镇(乡)辖区内基本杜绝“三无”、“过期”、假冒伪劣食品和私屠滥宰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各部门、各示范镇(乡)人民政府及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逐级分解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到位。
(二)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各县、各部门、各示范镇(乡)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县政府、镇(乡)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创建工作必要的经费来源。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严格履行监管环节分工职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实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以食品安全示范镇(乡)创建活动为平台,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现场咨询、广播、横幅、标语、板报、电视宣传片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群众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加强对农村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及时跟踪报道示范镇(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督导检查,确保实效。食品安全示范镇(乡)创建活动指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示范镇(乡)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宣传推广典型,并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于7月和11月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食品安全示范镇(乡)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民族宗教、农牧林业、旅游和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食品安全示范镇(乡)创建活动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创建活动。示范镇(乡)要成立由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辖区各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示范镇(乡)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1、示范镇(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