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天安门地区管委会)是负责组织协调天安门地区管理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天安门地区升挂国旗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天安门地区举行的外事迎宾、节日庆典等活动。
(三)负责天安门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协调天安门地区社会秩序、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文物保护工作。
(四)负责天安门地区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天安门地区服务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
(七)负责天安门城楼的开放与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督查、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信访、档案、保密、宣传、保卫和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天安门城楼书画等艺术作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在人民大会堂举办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做好天安门地区法定节假日的有关工作。
(二)大型活动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天安门广场升挂国旗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天安门地区举行的外事迎宾、节日庆典等活动;负责天安门地区文化、体育、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与天安门广场“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相关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