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对旅游者造成的损害,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石柱旅游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重庆市旅游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石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旅游者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国(境)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
1.3.2 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灾害和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森林火灾,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