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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失业调控,强化就业管理

  (一)继续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强对企业减员分流方案的指导和审查,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好经济补偿金、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应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必须向县政府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三)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制度,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定期开展全县城镇人力资源调查,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有效开展就业服务。

  (四)建立促进就业与“低保”工作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作用,建立失业人员和“低保”服务对象数据库,及时掌握其就业、失业、公益性劳动(活动)以及经济收入等状态,实施日常动态管理,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综合运用低保政策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切实保障低保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提供就业补贴,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就业。

  五、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县政府将调整“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组成单位及人员作进一步明确,并充实办公室工作人员,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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