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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发〔2008〕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新增就业岗位3100个,其中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岗位1600个、下岗失业人员岗位1500个;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700人;解决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600人;下岗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7500人,培训劳动力6000人。

  二、落实政策,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职工失业证》,凭证享受扶持政策。二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被安置对象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费后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职工失业证》后,凭证享受扶持政策。三是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职工个人档案,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职工失业证》,凭证享受扶持政策。四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低保证》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享受扶持政策。

  (二)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7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微利项目以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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