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动监、工商、商业、环保、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交易行为监管力度
自2008年6月1日起,活禽经营者必须持有动物检疫证明,禽只必须配戴活禽检疫标志环,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一禽一环(脚环),方可上市销售。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活禽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由市商委牵头,协调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在2008年底前出台市级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及时出台本地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稳步推进全市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到201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对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各级商业部门要严格规范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条件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活禽宰杀、销售分离制度:即宰杀区域与销售区域必须相隔一段距离,且须用阻隔物加以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佩戴工商、商业部门制定的全市统一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的监测,实行定期抽查制度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重点针对市场从业人员等高暴露人员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