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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80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到2008年6月底前逐步取缔城区活禽经营市场。

  在现有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现有的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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