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4月份起,未按照以上要求制作的案卷将被评定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制约和规范,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上述指导性标准印制成册,发放给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市政府各部门及部分县(市)、区去年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这些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已形成的工作标准认真核查,修改完善;其他县(市)、区要按时限完成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与县(市)区对口部门就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指导和协调,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地区的统一。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暂无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2008年2月底前按照要求完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工作,并将结果提交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