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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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