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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5.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 县(市)政府建立疫区处理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县(市)卫生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4.2 市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确定的疫情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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