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鞍山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鞍山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继续巩固我市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