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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将借款直接支付到借款人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回借款余额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回到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确需携带现金履行公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提取现金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单位累计提取现金超过授权支付总额度3%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提取。
  八、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会计核算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支付发票、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行政事业单位均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九、加强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银联河南分公司、发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卡银行和银联河南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
  (四)银联河南分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发卡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十、全市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步骤
  市级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试点单位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行。市财政局在总结完善试点单位经验和方案的基础上分批在市级其他单位全面展开。其他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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