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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确定办卡范围,职工自愿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预算单位在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和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二)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政府采购中单位自行采购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对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申请、领导审查批准”等事前审批报告制度。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申请报销审批还款手续。对于公务卡因个人公务消费后未按时申请报销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职工本人承担;按单位财务制度应报销而单位未能及时报销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单位负担。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不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原则上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含5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确需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具体包括:慰问或其它抚恤救济性支付、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费用,支付给单位职工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服务网点发生的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单笔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费,其它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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