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核实后并重新划转。三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将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原付款账户。原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七)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河南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具体透支额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六)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七)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五、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一种延伸。凡发行银联标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均可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原则上均可办理公务卡。由市财政局与发卡银行签订代理协议,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供有关人员信息,办理公务卡。
(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市财政局每年还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理银行予以更换或撤销。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确有需要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再增选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