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约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 加强对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对其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5%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留做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开发的支出。对于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金拨付渠道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需考核、结题、验收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结题、验收,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与拨付经费的权利。对承担2项以上市级科技项目,又未按时考核、结题、验收的科研人员及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报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严禁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严禁项目经费脱离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十五条 依法惩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转拨、挪用、挤占、克扣、不正当使用科技经费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