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可一次性拨付或分批(年度)拨付。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及时报送的将停拨经费或不再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