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项目评审原则。项目评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同时加大外地专家评审本地项目的人员比例,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核批。
第十六条 列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普通项目四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其中,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8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普通项目所占全部经费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企业单位承担项目的,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1:3的比例。
第十八条 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自筹资金得到落实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