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用途
第七条 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九)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研究开发与合作;
(十)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一)其他。除上述用途之外,经市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经费的拨付;
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评审和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
1、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