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闭会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见附件1、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为:“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
(五)需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的,牵头承办单位须将答复材料以单位公函的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答复材料包括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答复意见及答复代拟稿。市政府办公厅必须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重新办理意见,要求承办单位重办。
(六)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外,还需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工作机构或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条 落实
(一)建议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答复跟踪办理结果。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总结当年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办公厅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和《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市政府办公厅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作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
(二)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年度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的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三)对办理不力,逾时未答复或答复敷衍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议答复文格式
2、提案答复文格式
3、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
附件1:
建议答复文格式
×××××(单位公函纸)
─────────────────────────
×××〔200×〕××号×类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盖章)
××××年××月××日
签发人:×××
───────────────────────────────────────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提案答复文格式
×××××(单位公函纸)
───────────────────────────────────────
×××〔200×〕××号×类
关于市政协十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盖章)
××××年××月××日
签发人:×××
───────────────────────────────────────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
承办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