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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及湖南省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金融部门等有关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及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负责承办以下建议提案: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会议小组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人大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四)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集体研究,专人办理。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办理工作联系人名单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受理后,转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
  (二)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建议提案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及时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落实具体经办处(科)室。要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
  (二)办理建议提案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实地视察、现场办公等形式,共商建议提案的办理方法,还可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听取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于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正在开展有关工作的,要作出说明;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四)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办的,由分办单位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代表或提案者;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可报请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政府协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专题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九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由经办处(科)室起草,处(科)室负责人初审,单位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二)代表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闭会期间的建议,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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