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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问题以及其他纠纷,负责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 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后,采购单位填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或《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情况反馈报告》,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市财政局(国库处)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资金结算。采购项目结束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办理采购项目结算手续。

第六章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参照本规程第五章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分散采购工作程序。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参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活动,择优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分散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由采购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分散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后,由采购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分散采购活动的,参照本规程第五章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按照本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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