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在评标(谈判、询价)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及报价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项目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单位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一条 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结束评审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送采购单位确定。

  采购单位在收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被授权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在结束评审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采购单位,同时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订立采购合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授权以采购单位名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市政府采购中心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