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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送采购单位确认。并根据采购单位确认结果,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发放招标(采购)文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在发布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

  (一)采购文件发出前,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说明市场上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二)接收采购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说明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后,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重新招标。

  2.非招标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成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重新采购。

  (三)在采购项目评审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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