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可以自行承办,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也称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照规定格式,汇总采购执行情况,定期上报。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记录分散采购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委托代理协议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确定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谈判、询价)、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
第二十六条 制定操作方案。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属于招标采购项目,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根据立项审批单核定的内容(标准、数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采购单位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