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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独核定,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市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构成、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实施时间、采购信息发布要求和资金支付方法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分别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市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追加或者调整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要按照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政府采购预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应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分别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依法独立开展采购活动。并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药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的采购项目,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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