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履行上述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承办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宜。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法定期限做出答复。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除履行采购单位的相应职责外,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负责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市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内设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事宜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是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体,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并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上报审批;执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主管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和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规定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预算收支政策,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最终报市财政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