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现将《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款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必须公告的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事项、中标或成交结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产品配置及价格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沈财采[2007]70号)的规定,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规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并及时批复;审批采购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监督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对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及备案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依法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