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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3.相关要求:请考察小组于5月30日前,将考察报告报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起草《条例》

  1.起草时间:2008年5月中旬至月底。

  2.相关要求:《条例》的起草工作由立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起草小组负责准备立法相关资料和具体的起草工作,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条例》起草工作的指导。起草内容应用条文表达,条下设款、项、目等。如涉及相关部门业务职权的、或有争议的问题,起草小组应主动同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在上报州人民政府时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请州畜牧兽医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就职能职责划分、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类型和划分、湿地利用及评价、湿地违法及处罚等提出条款式意见,并于5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修改《条例》

  1.时间安排:2008年6月上旬,在各县、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2.相关要求:初稿完成后,州直有关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认真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集各县、州直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法学工作者、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调整对象代表(单位或公民)的意见。

  (五)提交审议并完善《条例》

  1.时间安排:6月中旬,送州人大常委会一审,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8月,送州人大常委会二审,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送州人大常委会三审,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09年,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相关要求:《条例》起草工作结束后,由立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以正式文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立法依据、参考材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条例》的意义、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条例》的审查和修改,并出具审查报告。

  《条例》经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州政府名义提交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附件: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提纲

  一、部门调研提纲

  1.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州林业局、州法制办调研主题:湿地保护现状及立法需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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