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市地及中、省直有关单位上报备案的485件规范性文件,有3个市和3个省直单位发布的11件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占全部备案文件总数的2.3%,与2006年相比,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总数有所下降。其共性问题有:一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设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额度。二是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外义务;有的规范性文件变许可为审批、核准、备案等形式;还有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外,增设许可条件。三是超越法定权限。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规定了商城、超市、旅馆、饭店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有的规范性文件擅自规定减免土地年租金。这些规定或者影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针对有的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经我办备案审查指出后,多数发文机关能够及时纠正,或重新修改发布新的文件,或废止问题文件。但仍有个别发文机关行动迟缓,如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第三季度经审查指出的问题文件,经多次督促,直至2008年2月才得以纠正。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杜绝利用“红头文件”乱设处罚、许可、收费等违法行为,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一定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确定、责任落实。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代表本机关行使内部监督职能作用;二是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三是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