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7]485号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厅制定了《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