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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8年度受灾林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对清理受灾林木审批的检查督导。要按照“三禁止两不准一停止”的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以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受灾林木清理,依法在限额内安排清理;坚持先清理倒伏木,再清理折断和断梢木;坚持以完成更新任务为依据清理受灾林木,清理受灾林木后,必须及时补植补造,确保青山常在。

  (二)加强清理受灾林木的监管。督促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加强对清理受灾林木的指导、监管、检查,严防采伐非受损林木。组织开展在清理期间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严禁突破采伐限额安排清理受灾林木,严禁在采伐限额不足的情况下自行安排清理受灾林木。

  (三)加强林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减轻林业税费政策,确保负担不反弹。凡涉及林农的合法收费,都要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让林农明白,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强农村税费的监督检查,凡是涉林收费反弹现象,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加工企业收购受灾林木的监管。木材加工企业要依法经营加工,收购有合法来源的木材,按照《江西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恢复农林果业生产若干意见》中规定松木不能低于400元/吨,毛竹不能低于450元/吨的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护林农利益。市森林公安局对市内大型龙头木材加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密监控这些企业的木材收购行为。各县(区)林业局向各企业派驻监管员,为企业服务,监督企业收购原料,帮助企业建立并如实登记台帐。对向企业销售无证木材的,要追查源头,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受灾林木运输管理的监管。坚持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严把放行关。切实做到受灾林木起运时,木竹检量机构、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分片包干责任人员到场查验和审核。组织各级木材检查站在清灾期间上路开展流动检查,严把竹笋和受灾林木的查验关,暂停野生植物、天然阔叶林和绿化大苗的出省放行,对非法运输的一律予以没收。各县(区)要完善举报网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作用。

  (六)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按照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林业部门负责办好采伐、运输的各项手续服务、加工企业负责按保护价应收尽收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自责任。对责任落实到位,清理进度快的县(区),在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进度慢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县(区)要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对因未及时清理受灾林木而引起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次生灾害的要加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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