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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暨2008年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第三次督导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暨2008年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第三次督导检查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污染企业、土小企业为逃避环保执法监管,出现了向农村转移的倾向。有的企业把厂房建在隐蔽的乡村院落,生产设施简陋,没有任何环保处理设备,有的采取夜间生产的手段,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给环境带来极大危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为此,市政府决定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督导检查组,分赴各区县、高新区,开展防止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暨2008年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第三次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2008年4月19日-20日。
  二、督导检查重点
  (一)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污染企业,人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投诉的污染企业;
  (二)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没有经过预验收私自偷开的建陶和碳酸钙企业;
  (三)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
  (四)重点区域内的污染企业。
  三、督导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各区县、高新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督导检查组与区县、高新区对接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的有关情况;
  (三)督导检查采取暗查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县、高新区面上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明查的方式,对企业的检查采取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四、措施和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此次检查活动,高标准、严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组织实施好督导检查工作;对检查企业的名单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若发现给企业通风报信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所有新建项目必须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集中区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污染企业、土小企业,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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