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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工作制度

宜春市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工作制度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4月14日宜府办发[2008]20号转发)

  第一条 为了保护煤炭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使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煤炭非法开采是指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煤炭非法开采提供支持和便利,主要包括:所在地村、组或村民不得为其提供办矿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其签订试采或开采合同;爆炸物品供应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供电、转供电单位和用电户不得为其提供电力。
  第四条 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必须坚持“准确、及时、彻底”的原则。“准确”即查处打击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及时”即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处理,使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工作压力减小;“彻底”即严格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不留“死角”和“盲区”。
  第五条 打击煤炭非法开采的工作主体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长(主任)为煤炭“打非”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煤炭“打非”工作常抓不懈,搞好工作宣传,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集中打击制度,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分片负责的要求,建立煤炭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煤炭打非重点矿区所在地的县、乡两级政府,要成立煤炭打非办(联合整治办),组建煤炭打非专业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确保开采秩序平稳。
  第六条 各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和案件查处的力度,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涉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安监部门要将煤炭非法开采以非法生产行为论处,依照《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予以查处;电力部门得到政府通知后,在公安、安监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切断非法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备,对供电、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清理和收缴非法煤井的火工器材,维护整治现场秩序,对供应、贩卖、转借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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