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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宜春供电公司关于宜春市矿山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各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和案件查处的力度,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涉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安监部门要将煤炭非法开采以非法生产行为论处,依照《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予以查处;电力部门得到政府通知后,在公安、安监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切断非法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备,对供电、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清理和收缴非法煤井的火工器材,维护整治现场秩序,对供应、贩卖、转借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坚决防止煤炭非法开采行为的反弹,对煤炭非法开采容易出现死灰复燃的地区实施重点监控。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人在矿区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立即予以打击取缔,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县级政府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国土资源(地矿)、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深入矿区进行排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二次工作督查,发现问题,即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反馈,同时填发《打击煤炭非法开采督办通知书》,限期组织打击,并将工作督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煤炭打非工作进行执法监察。严格按照赣府厅发[2003]24号文件要求:“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街道)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对县(市、区)、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非法采矿失察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参与办矿或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对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煤炭非法生产实行举报制度。凡举报非法采矿,参与、纵容、包庇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提供爆炸物品、电力等便利或对非法煤窑收费的,有关部门必须在三日内组织人员现场依法查处。举报电话:3274852(市监察局)、3239475(市国土资源局)、3590900(市安监局)、3292086(市公安局)、3597000(宜春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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