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宜春供电公司关于宜春市矿山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
宜春市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工作制度》、市安监局《
宜春市矿山生产监管制度》、市公安局《宜春市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市环保局《
宜春市防治采矿污染管理制度》、宜春供电公司《
宜春市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煤炭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使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煤炭非法开采是指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煤炭非法开采提供支持和便利,主要包括:所在地村、组或村民不得为其提供办矿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其签订试采或开采合同;爆炸物品供应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供电、转供电单位和用电户不得为其提供电力。
第四条 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必须坚持“准确、及时、彻底”的原则。“准确”即查处打击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及时”即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处理,使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工作压力减小;“彻底”即严格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不留“死角”和“盲区”。
第五条 打击煤炭非法开采的工作主体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长(主任)为煤炭“打非”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煤炭“打非”工作常抓不懈,搞好工作宣传,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集中打击制度,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分片负责的要求,建立煤炭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煤炭打非重点矿区所在地的县、乡两级政府,要成立煤炭打非办(联合整治办),组建煤炭打非专业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确保开采秩序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