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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借名祝贺及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借名祝贺及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通知
(许政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严禁借名祝贺和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借名祝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借名祝贺”是违法行为,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均不能擅自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不允许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名义参与广告宣传活动;确需参加的,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出具批准函。

  二、规范贺电贺信办理

  原则上,凡个人、单位、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允许在新闻媒体刊(播)发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的贺电、贺信,或将其作为祝贺单位进行宣传;因特殊情况确需刊(播)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出具批准函方可刊(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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