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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电力企业进行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取用自来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关停其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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