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应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08年11月底前,督促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以上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工作任务。对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禽和100头以上的奶牛、20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要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要有10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应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2008年11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省环保局组织对生态文明村的考核。以上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查清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经排查,已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责任。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治理标准: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